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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建筑资质

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更新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22浏览次数:679
        近日,住建部官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更新。

一、住建部资质通用问题及资质申报问题


近日,住建部官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更新


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通用问题更新部分


(更新第30、19条)

30.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19.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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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增加部分


(新增第30条)

30.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删除部分


(删除原版本第4条)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应监理专业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


全文 如下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交陈述申请,陈述提交日期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审批进度及公示、公告具体意见。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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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1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 :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4.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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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16.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申报流程: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取对应资质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19.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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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2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5.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6.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7.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28.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30.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两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4.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5.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6.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7.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8.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9.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0.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1.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2.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13.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15.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16.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17.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8.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9.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20.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21.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22.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3.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4、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5.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6.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27.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8.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9.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30.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31.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32.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3.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35.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6.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37.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8.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39.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40.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41.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企业业务承揽范围是什么?

答:可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包括:单层建筑体系中的排架、框架、刚架结构的柱、梁为钢构件的工程;单层、多层轻钢龙骨房屋;多高层建筑体系中框架、简体结构中的柱、梁、支撑为钢构件的工程(包括钢结构住宅等);大跨度建筑中钢结构覆盖建筑面积大于其单体建筑面积70%(含)以上的工程,且其中的拱、桁架、网架、网壳、悬索、索网及其组合形成结构中的构件为钢构件的工程;全钢结构的构筑物(包括钢结构立体停车库等)等。


42.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3.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4.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5.《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46.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47.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应当从专业乙级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 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7.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8.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9.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1.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2.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3.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4.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5.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6.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7.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18.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19.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0.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21.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二、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定义


重组分立: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吸收合并:(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三、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要点对比


(一)重组分立考核要点

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吸收合并考核要点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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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1、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2、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4、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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